2013年10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向该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核实其是否已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能提供律师联系方式的,由案件承办人及时与律师联系,告知其尽快向检察院提交委托书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在将案件移送起诉后3日内,联系律师告知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此外,具备提供对外网络信息平台的检察院,今后将及时更新案件流转信息,供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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