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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李某某案6律师被处理的三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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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2日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毛伟豪 涂铭)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做出了处分决定,将决定书寄送给相关律师。18日,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其微博上贴出处分决定书,自曝将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同时提出公开申辩。

    21日下午,北京市律协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确定了周翠丽所发《处分决定书》的真实性,但鉴于被处理律师有30个工作日申请复查期限,处理结果暂不公开,也不便接受采访。那么,涉案律师是否存在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庭纪律及面对公众情绪失控?是否存在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三大焦点问题展开调查。

    焦点一:是否存在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北京市律协京律纪处(2014)第2号《处分决定书》4页全文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律协纪处委)。201312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因周翠丽在庭前上网披露案情、在庭上情绪激动等,决定给予周翠丽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律协纪处委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在微博中回应称:“我九月还是打抱不平的网民,十月才是承办律师,我承办案件后没有公开发布任何信息,直到二审宣判后委托终止。”

    北京市律协纪处委指出,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属于不当披露案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构成了“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指出,近年来确有一些律师喜欢剑走偏锋、奇招迭出,但法律和伦理的底线要遵守。“律师庭内、庭外言论的区别很大,庭内可以知无不言,甚至可以全部豁免;但庭外则要谨言慎行,不能泄露案情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

    根据20014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同时,在司法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中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焦点二:是否违反法庭纪律及面对公众情绪失控?

    北京市律协纪处委认为,周翠丽在法庭宣判后的法庭教育阶段情绪激动,拒不接受审判长的规劝,被依法强行带出法庭。周翠丽律师离开法院后,主动向聚集在法院外的人员介绍庭审情况,发表意见感受,出示该案证据材料,表达对法院审理工作的不满。

    因此律协认定,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周翠丽则回应称,“在宣判时,我依法得到批准发言,在发言中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并被逐出法庭却美名其曰‘请出法庭’,是法庭违法粗暴剥夺辩护人的发言权。”而且在庭外面对的是媒体而非公众,因此不存在面对公众情绪失控。她希望律协能够出示相关证据。

    据了解,当时庭审已经进入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动作,要求法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和法制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之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焦点三:是否存在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

    处分决定书中还指出,周翠丽律师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内容为“王某自称受刑讯逼供”的微博,并附有王某自书的所谓“会见笔录”截图,其中有王某称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内容。

    周翠丽回应称:“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笔录,向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没有回复,在宣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

    对此,北京市律协纪处委认为,该笔录出于案件信息内容,周翠丽本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司法机关反映,但其在不公开审理期间公开发布该笔录,对公众造成了误导。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指出,在博客、微博、微信已经成为传统媒体重要取代者的自媒体时代,“慎言胜于雄辩”,对于律师职业来讲尤其如此,其行为必须要遵守规则。

    司法部在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属于《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律师们不顾李某某案未成年的现实,把案件往外披露,实际在很大利益上是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炒作自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表示,少数律师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特殊公民,却没有达到公众对其角色期待,应当被谴责,该案例提醒律师行业必须重视职业伦理建设。

    李轩期待,将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更主动、更及时地行使监督权,发现问题就立即叫停,“及时处理总比事后所谓的秋后算账追加式处罚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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