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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公安部发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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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了解,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此,高检院和公安部对另案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终会签了该《意见》。

  《意见》首先明确了另案处理的含义。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另案处理依法适用的重要措施。《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对另案处理依法适用、规范监督,离不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指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此外,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案件另案处理结果并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市、县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六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核对。对另案处理原因已经消失或者已作出相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了解,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此,高检院和公安部对另案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终会签了该《意见》。

  《意见》首先明确了另案处理的含义。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另案处理依法适用的重要措施。《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对另案处理依法适用、规范监督,离不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指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此外,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案件另案处理结果并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市、县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六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核对。对另案处理原因已经消失或者已作出相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了解,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此,高检院和公安部对另案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终会签了该《意见》。

  《意见》首先明确了另案处理的含义。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另案处理依法适用的重要措施。《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对另案处理依法适用、规范监督,离不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意见》指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此外,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案件另案处理结果并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市、县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六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核对。对另案处理原因已经消失或者已作出相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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