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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二次新增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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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第十六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不得随意搜身:

  《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

  《修订》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账户实施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若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

  《修订》新增: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拒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发送。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确保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

  赠品也有“三包期”

  《修订》第23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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