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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受伤事实的取证技巧与维权妙计——工伤保险条例释解、取证与维权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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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的取证
【实务概述】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安全生产事故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尤其是在建筑、矿山等重点、高风险行业,由于安全生产设施的不达标,加之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着从业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报告①,20lO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重点安全生产领域中,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403起、死亡2433人。虽然近几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在逐渐降低,但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尽到安全生产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都采取瞒报的做法,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受伤或死亡人员亲属进行抚恤。据了解,在煤矿行业,尤其是一些民营煤矿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绝大多数采取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以避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典型案例】
孙某2001年经同村人介绍从农村老家到某私营煤矿工作,从事井下一线采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矿上也没有给孙某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期间,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井下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也不到位,开采煤层使用的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管理不严格。在煤矿工作期间,矿上虽然也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但基本上都是走过场,主要还是在井下跟着老工人学习井下作业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2009年12月一天,孙某在井下作业面开采煤层时,在进行爆破时右眼被飞出的煤块砸伤,导致失明。事故发生后,工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在此期间,煤矿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经过治疗,孙某的右眼球被摘除,不能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矿上就准备打发孙某回家,并发放了几百元的路费,对于赔偿问题则只字不提。孙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应该按工伤处理,自己在矿上工作弄瞎了一只眼睛,矿上不应该什么赔偿都没有。经过与矿上的几次协商,都没有任何的结果,矿上甚至对孙某进行人身威胁。一气之下,孙某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赔偿损失,但法院告知孙某,其受伤属于工伤,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在人民法院的指引下,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要求孙某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在工作中受伤的证据。已经从煤矿出来的孙某不可能再回到煤矿取证,其申请工伤的程序遇到了非常大的阻碍。
【专家评点】
安全生产事故无疑是悬在劳动者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将遭到灭顶之灾。很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源都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够。企业为了压缩经营成本,对于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减少,标准降低,由此带来的影响,是从业人员作业风险的加大,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后果非常严重。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在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于建筑、建设、矿山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对于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高,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作业时的风险更高。
【取证提示】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怎么办。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抢救,但很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为了避免处罚,经常采取瞒报的方式。为了避免事故被掩盖,工伤职工在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时,应当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证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举而多得的行为。
2.如何取得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工伤职工因办理工伤需要取得事故调查报告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另外,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维权妙计】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如果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个人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能否依《安全生产法》主张民事赔偿?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个赔偿应是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给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制造了障碍,若受伤职工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法院受理确实可以让工伤职工获得更多的保障。

转载自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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