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张高平表示,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工作。至于国家赔偿,没有任何人通知他去领。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意见,依法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当冤案再次发生后,也许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应当再一次认真反思如何践行确保法律程序和实体公正。我们所应关注的应不仅仅是对含冤者的补偿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而更应当关注我们的错案追究机制究竟应当怎样设定、怎样启动才能保证当案件发生错误时,如何及时纠错,如何使当事人的利益不再受到侵害。冤假错案的一再发生无疑已经再次证实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目前我们的申诉启动程序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当申诉需要经历着一个繁琐的程序方能解决,错案纠正的难度已经在无形中被增加了。如果期间再遇到缺乏责任心的办案人员,错案的纠正就又可能被搁置、拖延。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因错案所引发的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如何也应予以明确,并且合法有据,否则惩治失衡也无疑会从另一方面降低着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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