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日晚20时许,周某骑一辆新摩托车与朋友聚会,聚会后发现自己所骑摩托车丢失,在寻找的过程中发现了另一辆停放在朋友家不远处的摩托车,后其将该车推至朋友家停放。第二天周某到朋友家问此车是否有人认领,朋友告知周某该车无人认领,并劝其到派出所报警。周某不肯,并将该摩托车推到修理厂进行了修理,更换了车头点火锁、邮箱锁,后该车被周某占有使用。半年后,车主找上门索要该车未果,就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该摩托车价值三千多元,系小偷盗窃所得因转移不急而弃车。
案件解析:对本案中周某应该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是盗窃罪,第二种是侵占罪,第三种是不构成犯罪。首先,周某取得这辆车的手段不符合盗窃罪所规定的秘密窃取的特征,且在周某发现该车时,该车出于无人认领,也即无主状态,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认定周某构成盗窃罪。其次,侵占罪的对象应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但周某所发现的摩托车并不属于代车主保管的财物,也不属于车主的遗忘物,所以尽管周某存在拒不归还的行为,其也不构成侵占罪。最后,在本案中,周某取得该摩托车是基于小偷偷窃后的遗弃行为,且周某在车主索要后拒绝归还,已经给车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也即周某取得的利益与车主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周某取得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故周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不当得利,其应当承担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返还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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