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编造传播“炸首都机场”短信
刑期:一年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机场运行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排查东、西航站楼和机坪,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解读】
最高检:发布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按照指导性案例,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案例 2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晚点
刑期:一年半
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机场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防恐预案,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时33分,3U8814航班起飞,晚点33分钟。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卫学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读】
最高检:发布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认定指导。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 3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
刑期:十二年
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袁才彦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相威胁,要求百货公司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账户内汇款5万元。百货公司随即报警,并进行人员疏散。被告人袁才彦的行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暂停营业3个半小时。1月25日至1月27日,袁才彦用同样方式先后再次拨打5个电话对其他商场等单位进行威胁敲诈。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才彦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最高检:发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