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杀婴案"中,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处罚金5万元,并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判决一出,引发不少质疑。
质疑一:周喜军系在妻子和妹妹劝说下自首,为何不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周喜军辩护人认为,周喜军将车盗走后,临时起意将许皓博杀死,具有偶发性,且其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自首情节应予考虑。但在此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周喜军偷盗他人车辆并发现婴儿后,本可以不采取杀婴的做法来掩盖其犯罪事实,但其仍然采取了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将婴儿杀害,应该说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并且,周喜军的投案自首并非真正出于其自身的悔过,而是在社会舆论和警方的压力下才迫不得已自首,以求轻判。因此,周喜军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该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被告残忍的犯罪手段,其不足以被轻判!
质疑二:受害男婴家所遭受的损失并不止1.7万元,为何法院判决被告所支付的赔偿金如此之少?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数额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而并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本案中,由于受害者为男婴,并未成年,且男婴已死亡,故家属就只能得到丧葬费了,家属所主张的丧葬费无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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