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1日晚,陈某与黄某等六人在平阳县水头镇某山庄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多。之后,六人从山庄出来,其他四人相继回家。22 日2 时45分许,陈某驾驶黄某的轿车在平阳县水头镇占江村路段左转弯时与一重庆牌照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黄某受伤及两车车损。事故发生后,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陈某醉酒驾驶且未使用安全带,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
2009年9月2日,陈某的父母将货车司机、所有人、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确认陈某父母的合理损失为581960.17元。根据交通事故中的过错,陈某的父母获赔212718.31 元。2010 年5月26日,陈某父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轿车车主黄某赔偿剩余的369241.86 元差额。
陈某父母认为黄某明知陈某已经醉酒,仍让其无偿代驾,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其损失未获
法院最后判决认定,对于两原告主张未获赔偿的369241.86 元损失,陈某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承担20%比较适宜,遂依法判决黄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73848.37元。
案件解析:
本案中,陈某为黄某驾车运客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帮工关系的认定,故虽然黄某在该起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不负责任,但由于陈某系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以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起事故是因陈某醉酒且未系安全带驾驶所导致,陈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即帮工人存在重大过错,所以被告黄某的赔偿责任应相应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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