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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景区旅游被小虫咬死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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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61日,原告李、张夫妻携家人及8岁儿子李凡前往国家森林公园景区旅游。下午 时许,李凡在山上玩耍时,被不知名的小虫叮咬右下颚部十分钟后,双下肢发软,不能行走,被送往县中心卫生院救治。途中,李凡面部口唇青紫,逐渐进入昏迷状态。入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李、张诉称,儿子李凡在景区被虫子叮咬,被告作为旅游区的经营者,在旅游区内未设立警示标志、未明示医疗机构的所在位置,导致孩子死亡,应对该过错承担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购买的景区门票上仅注明:“本景区已为您办理了旅游责任保险,每人最高限 万元,如发生事故请在 48 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一审法院认为,被告A旅游管理区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这种疏忽导致李凡发病后,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李凡的死亡与被告的管理疏忽存在一定的或然性,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A旅游管理区赔偿原告李、张20%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43710.4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宣判后,被告A旅游管理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张之子李凡发生意外后,未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治,A旅游管理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决定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A旅游管理区作为某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管理者和受益方,负该景区的经营管理,应当设置明显医疗抢救机构标志,为景区的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便于游客就近、及时处理。某县重心卫生院与某县政府大门同在一个方向,与前往景区的道路处于岔路,非必经之路,且缺乏明显标志。A旅游管理区未向游客明示医疗机构的所在位置,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在景区游玩时发生意外事件,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故法院A旅游管理区未尽管理职责,酌情认定由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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