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4月21日,顾天学就其所有的川32-01236号运输型拖拉机向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 4月21日至 2009 年4月20日。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为1669.05元。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顾天学按期如约交纳了保险费。2009 年1月23日顾天学驾驶川32-01236号运输型拖拉机到案外人王贵清处喷漆,中午就餐时,顾天学饮了少量白酒。车辆喷漆完毕后,顾天学驾车回家。约16时许,该车行驶至苏249省道25KM+980M处,因故停靠在249省道路边。18时许,案外人吴跃州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因车速过快,躲闪不及,尾撞被保险车辆,致吴跃州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孟环杏、吴凯清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孟环杏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新沂市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跃州负主要责任、顾天学负次要责任。顾天学除按交强险限额赔付给死者损失外,还被判令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合计329741.60元。顾天学在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完上述款项后,要求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予以理赔,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以顾天学酒后驾驶为由拒赔。顾天学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给付理赔款。
裁判要旨
被保险人酒后违反交通规则,将其驾驶的车辆随意占道停放,对其他交通参与人造成了现实
裁判
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一审判决后,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010年8月6日,徐州中院判决: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顾天学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均由顾天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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