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日15时许,王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沿某市东大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大街与卫生街十字交叉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时,发现一位老人正在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遂减速行驶,但电动车的右侧后视镜依然将行人李某(男,80岁)碰撞,致李某摔倒在路上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2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验和对王某的酒精测试,以及对王某电动自行车的鉴定,某市交通大队认定,王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占用机动车道,未遵守让行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中心鉴定,李某死于头部撞击引起的颅脑损伤,与王某的肇事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第119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也是车辆。另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这里的车辆并非仅指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使用了何种交通工具,而在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是否出现了违反交通法规,并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本案中,王某在城区人较多的地方酒后驾驶电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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