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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中介公司不介绍工作且拒不返还中介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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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大学刚毕业的小马到某市开发区的一家劳务中介公司找工作。该公司的总经理林某向小马保证,肯定能安排其近期进入某知名企业工作,但小马需先交3万元中介费。小马因急于就业,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纳了3万元中介费。此后,小马多次找到林某询问工作事宜,林某均以“再等等,马上就办好了”等类似的街口推脱。后来,小马得知该企业近期并无招聘计划,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遂找到林某要求返还中介费。林某不但不返还中介费,还安排业务员殴打小马,后经鉴定,小马构成轻微伤。事后,小马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林某将3万元中介费退还小马。经查,林某及其所在的劳务中介公司并无其他违法记录。

 

法律解析:

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林某先是虚构其能帮助小马进入某知名企业工作的事实,然后在自己的欺诈行为被识破后,又教唆他人殴打小马。由此可知,林某自始至终就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且又拒绝返还小马所交付的费用,也即林某在签订委托协议前就已经存在诈骗的犯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小马财务的主观故意,已经构成犯罪;其次,因为经调查,林某及其所在的公司并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表明该劳务中介公司是为了正常经营,合理获取利润,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其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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