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邵某夫妇聘请的司机)以邵某夫妇拖欠其工资9000元为由,将邵某夫妇所有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车主实际为邵某夫妇,邵某夫妇挂靠于该公司))从某工地上开走藏匿,后因群众举报该车被当地派出所查扣。其后,李某打电话给邵某夫妇得知车的相关证件在车座下,便从车上拿出相关证件从派出所领走该车并将该车以40000多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李某发短信给邵某夫妇索要工钱,并声称如不给钱就不还车,该要求被邵某夫妇拒绝。后经查,邵某夫妇并不拖欠李某工钱。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首先,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虽然李某系邵某夫妇所聘用,但其工作性质仍为该公司的员工,涉及该车的相关事宜均是以某物流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所以李某利用行使职权之便将车辆藏匿并出售获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其次,李某出卖车后,又以邵某夫妇拖欠其工资为由向邵某夫妇索要钱款,此时邵某夫妇并不知晓车辆已经被卖出,所以李某的行为会使邵某夫妇内心产生恐惧,这足以说明李某已经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应当采取违法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而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采取法律途径和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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