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8月8日,甲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310万元,甲公司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进行房屋建设。乙公司预先支付180万元后,甲公司全力配合乙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剩余的130万元在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共计支付土地转让价款280万元,但由于甲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所以无法办理过户。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土地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前期投入以及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对于乙公司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结的合同自始不能履行,故对乙公司要求赔偿协议书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予支持。但甲公司应返还及赔偿乙公司因履行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款及其利息、前期开发投入,故对乙公司请求退还土地款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和前期投入损失予以支持。而二审法院认为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因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应得到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仅支持了乙公司的土地款及前期投入款的请求。
法律解析: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在我国《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合同法中所受损失,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是履行利益。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利益应包括在所受损失赔偿范围内。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