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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应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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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店主因雇请按摩女提供名为“打飞机”的手淫色情服务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犯组织卖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诉后,检方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解释称:“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但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其判决的根据就是公安部2001年发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那么,提供手淫服务到底算不算组织卖淫?是否应当入罪?

应该说,近年来,提供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类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狭义的性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是在治安处罚层面上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不能将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也纳入犯罪处理,这样无疑有违刑法的基本理念。所以对于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在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之入罪进行处理。此外,由于法律都具有滞后性,如果上述情形的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加大,且需纳入刑法予以规定,则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后由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同时,在强化法律监管的同时也应采取相应的社会管理措施,从根源上对上述行为的发生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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