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间,王某从屠宰场收购牛血后,在其开设的无证加工窝点内,采用牛血兑水加盐的方式生产假冒的“猪血旺”几十万斤,并销往多出农贸市场,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
案例解析:
王某以牛血假冒猪血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以假充真”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假充真的行为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产品的欺诈行为,该规定中的“特征”、“特性”包括使用性能,物理、化学或者技术性能等。以牛血冒充猪血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以假充真”行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之规定,可给予其责令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呢?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以此冒充彼物的行为均为刑法意义上的“以假充真”,刑法上“真”与“假”的区别限定在使用性能上的区别。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使用性能”应限定为该产品的一般功能、基础功能,由于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的不同而导致产品质量的差异,该种情况下的冒充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假充真”行为。本案中,牛血与猪血制成的成品,其使用目的均为食用,且动物制品具有类似的功用,无明显的特定质量特征和特性的区别。因此,以牛血仿冒猪血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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