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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搭建建筑物,应受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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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违法搭建违章建筑的报道屡见不鲜,继张必清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5号的人济山庄小区B栋楼顶天台上建造了一栋两层别墅,假山大树俱全北京“最牛违建” 后,苏州市区某大厦楼顶有一处疑似违章的园林式建筑“苏州最牛违建”也被曝光,并将于8月19日被拆除。位于苏州市区三香路三香大厦楼顶的“空中园林”主体是木结构的两座凉亭和两道回廊,凉亭的顶部由琉璃瓦和玻璃组成的,整体建筑可以说是飞檐翘角,粉墙黛瓦,颇具苏州园林神韵获悉。经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调查确认,三香大厦楼顶的建筑确实是违章搭建。8月16日下午,经过多次的努力,他们终于联系上正在外地出差的搭建违建的业主陆某,陆某表示将尽快返回苏州,自行拆除这个违章建筑。

8月18日下午,苏州市容市政管理局的官方认证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违建的业主陆某已经返回到苏州,并着手开始拆除违建,最快10天内就会全部拆除。接下来苏州城管部门也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陆某会尽快把违章搭建全部拆除掉。

 

法律解析:

那么,对于上述违法建设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均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并于20129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将“违法建设行为”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意见明确,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其次,指导意见明确了两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种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另一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此外,指导意见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作出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并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作出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等明确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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