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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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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2年,画家李某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某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和院落出售给李某。双方付清了房款并交付了房屋。后李某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并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腾退房屋。后经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腾退房屋,马某支付李某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万多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某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赔偿经济补偿金48万多元。被告马某辩称:原告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国家土地政策的落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

 

法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与马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马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如何确定。我们认为,马某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李某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标准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马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马某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具体而言应包括受损方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缔约的费用,为履行进行准备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对于李某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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