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与李某合谋,挪用本单位资金给被告人李某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二人退还了赃款。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清退赃款,有悔过表现,二人被免于起诉。后李某被释放后,表示待经济条件好转后会尽快归还王某垫付的所退还的赃款,但李某至今未能归还。王某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名将李某诉至法庭。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依据检察院的免于决定起诉书,王某与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二人均负有共同退赃的义务。因此,王某、李某亦均系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要求退出赃款。对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后,法律并未赋予共同犯罪中退赃多的人可以向退赃少的人追偿的权利,也未规定因退赃数额存在差异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至于连带清偿后的追偿,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后,才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系在为减轻罪责而共同退赃基础上形成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另外,王某与李某犯案时未有借款手续,案发后双方亦未达成垫付退赃款的一致意思表示,故王某的退赃行为不能认定是为李某垫付赃款,其不能向李某追偿退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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