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甲诉称,其与被告吴乙系兄弟关系,前后相邻居住。2012年11月,原被告双方与父母及其兄弟姐妹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该协议将坐落于某地区某地块的房屋及院落的归属进行了分割。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吴甲房屋东墙外的走道面积归原告,因被告要从该走道出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通行费用,以弥补因此产生的损失。现被告拒绝支付通行费,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通行使用费每月1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乙辩称,走道不在村委会批的宅基地范围内,我只能利用这个走道出行,认可分家协议,但是不同意支付通行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但双方平时感情不睦,吴丙是双方的父亲,该房屋归其所有。2012年1月,吴甲、吴乙等相关亲属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于同日签订了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记载“吴甲东山墙外走道面积归吴甲”。吴乙在庭审中认可协议书。原被告两家同时居住在某地区某的款的院落,双方南北相邻,吴甲乙居住在该院落内的北侧,吴甲居住在该院落的南侧,两家均已形成独立的院落,通过院墙房屋进行分割。吴乙家的大门正对着分家协议中约定的属于吴甲的走道,吴乙若想正常出行,必须从该走道上通过,且吴乙已从该走道通行多年。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方能否以协议约定的条款即原告房屋东墙外的走道面积归原告为理由,拒绝被告从该走道出行,要求被告支付通行费。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形成一种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不动产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相邻关系在农村非常多见。原被告以及其亲属虽然在协议书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吴甲东山墙外走道面积归吴甲,但是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原被告双方南北相邻,两家均已形成独立的院落,通过院墙房屋进行分割。吴乙甲的大门正对着分家协议中约定的属于吴甲的走道,吴乙因通行为题,必须经过此走道。另外,被告吴乙没有条件另行开辟通道,而且吴甲已经试使用此通道多年。根据上述情况,原告吴甲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相邻不动产权人的合理出行要求同样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应允许被告吴乙通过此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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