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外籍,1995年11月15日与某乙大厦签订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约定:甲预购乙大厦所有的三层F座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07.4平方米,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2123.44美元,价款合计228057美元。该房屋面积为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再以房地产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误差在3%以内的不再结算,超过3%的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乙大厦应予1996年12月28日将房屋交付给甲。合同签订后,甲依约交清了全部购房款228057美元。双方于1996年1月15日经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1997年1月17日乙大厦通知甲收楼,1999年6月2日,乙大厦通知甲,根据房地产测绘所的勘测报告,甲购买的房屋实测面积为135.06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27.66平方米,减去合同约定的3%的误差3.22平方米,超过部分为24.44平方米,需补交购房款51896.87美元。甲对其购买的房屋的适用面积83.4平方米不持异议,对超过合同约定的24.44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不同意支付房价款。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以及,一种意见认为,甲所处的状况比较令人同情,新增的面积不是买方的适用面积,而是公摊面积,同时增加的面积达到了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这对买方来说很不公平;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看,甲无权解除该合同,只能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差额房价款。后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法律解析: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00)在面积的规定中区分了两种情况,规定可以采取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两种计价方式,其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沿用了这种方法。但由于这毕竟是一种选择权,不少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对法律的不了解,预先在合同中选择了“建筑面积”这种方式,导致公摊面积误差问题仍然存在,令小业主投诉无门。针对这种现象,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在其第34条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但预售商品住宅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一般来说,现售的商品房面积应存在测量的现实条件,所以还是规定了选择权,但对于预售的商品房则强制地规定了以套内面积计价,也就避免了公摊面积误差的出现。总之,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审慎研究相应的合同及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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