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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丈夫“冷暴力”妻子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决妻子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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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家住万州区的杨丽与罗伟结婚10年,终日在外吃喝玩乐的罗伟对“人老珠黄”的杨丽越来越看不顺眼。罗伟虽有心离婚再娶,但担心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仕途,却不敢提出,为迫使杨丽先提出离婚,罗伟可谓“用心良苦”:一方面,故意不与杨丽沟通,对她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即使说上一两句,也是言语攻击,暗藏威胁;另一方面限制杨丽的生活范围,动不动无中生有,制造“绯闻”;再一方面是有意早出晚归,即使在家也是无端挑剔,诿过于人。甚至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罗伟不与杨丽过夫妻生活。期间,杨丽对罗伟也失去了信任,感情产生危机,杨丽同事、丧偶男士钟某对杨丽产生了同情,随着交流、帮助的增多,200912月,两人暗暗同居。3个月后,已察觉出猫腻的罗伟,通过跟踪将正在亲热的杨丽、钟某逮了个正着。

    随后,罗伟以受害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杨丽并无争议,关键在于过错赔偿、财产分割。罗伟认为,杨丽与他人同居已被当场抓获,她本人也不否认,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伤害。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可以多分得财产。故要求杨丽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分得80%的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是赔偿和多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关键是获取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导致离婚责任是另一方的行为所致,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与他人同居来划分。罗伟与杨丽感情的破裂,责任主要在于罗伟。罗伟不仅不应获赔,反而应让杨丽多分得财产。尽管杨丽与钟某同居是错误的,但它是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的无奈。相反,罗伟的“冷暴力”引发了杨丽出轨行为,这是一种过错与危害大于杨丽同居行为的家庭暴力。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可以是动“粗”,也可以是其他手段。针对的可以是肉体,也可以是精神。换而言之,配偶一方故意冷落、藐视、无视对方,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精神受到一定伤害,即“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罗伟之举是与之吻合的,因此他应为“冷暴力”输官司。法学专家认为,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因而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法是,轻者可视为违反夫妻双方应尽的抚养义务,严重的可以归为遗弃。“冷暴力”在《婚姻法》中并未出现,离婚要件也只规定了“家庭暴力”,但不可否认,家庭“冷暴力”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面临婚姻问题家庭可能遭遇的实际问题。尤其目前的社会环境生活观念的变化对婚姻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很大冲击。在婚姻出现危机而又无法调和时,很多人采取了“冷暴力”的处理方式,即“三不”原则:不看、不管、不问。长此发展,势必会对另一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那么,一方(尤其是女方)该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配偶权,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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