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万州区的杨丽与罗伟结婚10年,终日在外吃喝玩乐的罗伟对“人老珠黄”的杨丽越来越看不顺眼。罗伟虽有心离婚再娶,但担心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仕途,却不敢提出,为迫使杨丽先提出离婚,罗伟可谓“用心良苦”:一方面,故意不与杨丽沟通,对她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即使说上一两句,也是言语攻击,暗藏威胁;另一方面限制杨丽的生活范围,动不动无中生有,制造“绯闻”;再一方面是有意早出晚归,即使在家也是无端挑剔,诿过于人。甚至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罗伟不与杨丽过夫妻生活。期间,杨丽对罗伟也失去了信任,感情产生危机,杨丽同事、丧偶男士钟某对杨丽产生了同情,随着交流、帮助的增多,2009年12月,两人暗暗同居。3个月后,已察觉出猫腻的罗伟,通过跟踪将正在亲热的杨丽、钟某逮了个正着。
随后,罗伟以受害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杨丽并无争议,关键在于过错赔偿、财产分割。罗伟认为,杨丽与他人同居已被当场抓获,她本人也不否认,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伤害。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可以多分得财产。故要求杨丽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分得80%的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是赔偿和多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关键是获取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导致离婚责任是另一方的行为所致,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与他人同居来划分。罗伟与杨丽感情的破裂,责任主要在于罗伟。罗伟不仅不应获赔,反而应让杨丽多分得财产。尽管杨丽与钟某同居是错误的,但它是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的无奈。相反,罗伟的“冷暴力”引发了杨丽出轨行为,这是一种过错与危害大于杨丽同居行为的家庭暴力。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可以是动“粗”,也可以是其他手段。针对的可以是肉体,也可以是精神。换而言之,配偶一方故意冷落、藐视、无视对方,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精神受到一定伤害,即“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罗伟之举是与之吻合的,因此他应为“冷暴力”输官司。法学专家认为,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因而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法是,轻者可视为违反夫妻双方应尽的抚养义务,严重的可以归为遗弃。“冷暴力”在《婚姻法》中并未出现,离婚要件也只规定了“家庭暴力”,但不可否认,家庭“冷暴力”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面临婚姻问题家庭可能遭遇的实际问题。尤其目前的社会环境、生活观念的变化对婚姻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很大冲击。在婚姻出现危机而又无法调和时,很多人采取了“冷暴力”的处理方式,即“三不”原则:不看、不管、不问。长此发展,势必会对另一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那么,一方(尤其是女方)该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配偶权,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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