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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内鬼”提供信息属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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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7日通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江苏警方近日在徐州成功侦破一起自建网站冒充记者敲诈勒索系列案件,打掉以仲伟、樊宇肖、鞠俊等人为首的4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破涉及7个省27个市县的网络敲诈勒索案件120余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个别不法分子私自建立、用来实施敲诈勒索的“今日焦点网”等11个网站被依法查处。

    据介绍,20115月以来,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多家单位接到“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发来的传真信件或自称网站记者编辑打来的电话,称采写了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负面新闻,要求出钱摆平,否则将在网站进行刊登炒作。一些被敲诈单位从维护形象、消除影响角度出发,多以花钱消灾的方式解决事情。掌握相关案件线索后,江苏省公安厅部署徐州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经缜密侦查,一个以仲伟、窦玉刚为首的自建网站假冒记者、疯狂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仲伟,男,45岁,江苏金湖人,中专文化。2010年以来,仲伟相继注册“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社会网”“时代焦点网”“今日视点网”“现代焦点网”6家网站,自任网站负责人。此后,仲伟伙同他人,通过这些所谓新闻维权网站,假冒记者身份,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发布负面新闻为由,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在江苏、安徽、山东、河北、贵州、山西等地作案60余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窦玉刚,男,48岁,江苏徐州市人,大专文化,当过中学老师,后在徐州经济开发区政宣办工作。在仲伟团伙中,窦玉刚承担了主要爆料人的角色。2011年以来,窦利用在政府宣传部门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向仲伟爆料供其实施敲诈勒索,并以中间协调人的身份出面“摆平”,与仲伟瓜分敲诈勒索所得。

    侦办仲伟团伙案件时,徐州警方顺藤摸瓜,又分别破获以樊宇肖(女,43岁,江苏南京人,自称中国地方新闻网江苏频道负责人)、鞠俊(男,32岁,江苏南京人,自称某电视台外派江苏摄制组负责人)等人为首的3个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经初步审查,这4个团伙有时单独作案,有时交叉结伙,相互提供线索实施敲诈勒索,分别形成了爆料人爆料或网上搜寻负面新闻、枪手加工材料、网络推手炒作、网站管理者发帖删帖、幕后策划者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链条。4个团伙均是利用自建或租用的网站,假冒记者身份,先在网站发帖或将拟发的帖文传真给被敲诈对象,以要求核稿为名施加压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得手后,再进行删帖或承诺不予“报道”,有的还会在其网站进行所谓正面宣传。为掩人耳目,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勒索钱财时还以所谓“赞助费”“广告费”等形式给受害方开具票据。

    办案民警介绍,这些犯罪团伙为了更有效地向被敲诈对象施压,刻意虚构“显赫身份”,显示自己“来头不小、能量很大”,把自建网站冠以“中国”“社会”和“焦点”“热点”等名称,吹嘘“中国最富价值、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并且还是“党政部门决策参考及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渠道”。此外,他们还伪造大量“新闻工作证”,并在名片和核稿函印上网站由全国人大、中纪委等中央部门主办的字样,吓唬被敲诈对象要将情况报送中央有关部门、抄送中央新闻单位。被敲诈对象不明所以,往往怀着花钱消灾的心理让其屡屡得逞。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此类网络敲诈勒索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警方也提醒,遇到网络敲诈时,受害人要切实提高法律维权意识,认真核实嫌疑人的网站信息、单位情况与个人真实身份,并及时报警。

   此外,在公安机关最新破获的涉及全国727市县的系列网络敲诈案中,“内鬼”爆料成了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地方宣传干部与“假记者”内外勾结,敲诈勒索并屡屡得手。对此,专家表示,“内鬼”提供信息来源并非法获利,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敲诈,却成为整个犯罪事实的有机组织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敲诈是指在互联网上以威胁受害人、诋毁其公共名誉的方式实施的敲诈,是敲诈勒索的一种形式。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降低了入罪门槛,提升了处罚力度。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据今年4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还规定,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

    陈卫东表示,案件中暴露出的一些地方宣传干部,在掌握了某些企业、单位违规的线索后,便爆料给其他团伙成员,一边从外部威胁施压,一边通过政府内部周旋协调,以提供信息获得好处,其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特征,属于敲诈勒索罪中从犯性质。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网络敲诈具有隐蔽性,犯罪流程复杂,当遇到这种敲诈勒索时,要注意搜集证据,予以录音留证,并及时拨打公安机关110电话咨询或报警,也可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

                                                         ——相关新闻来源转载自新华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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