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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孩子非亲生 男子离婚获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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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洞房之夜,新婚妻子告诉丈夫:“我怀孕了。”随后经亲子鉴定,孩子并非丈夫亲生。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女方归还男方彩礼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生育小孩时50%的医疗费用。

    2011年,黄勇认识了小琳,118日,黄勇的父亲给小琳的银行账户上转去了5万元作为“彩礼”。1213日,黄勇、小琳登记结婚。就在结婚的当天,小琳告诉黄勇自己怀孕了。第二年823日小琳生下了女儿。2012年底,受黄勇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孩子与黄勇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随后,黄勇将小琳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小琳离婚,并由小琳返还彩礼、赔偿损失。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又当返还多少?精神抚慰金究竟如何认定?生小孩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分担?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重庆市二中法院逐一进行了评判。

法院认为,黄勇在与小琳结婚前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小琳5万元彩礼。但黄勇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无房屋居住,且无固定职业,生活较为困难,小琳应将5万元彩礼全部予以返还;小琳生育女儿小黄,黄勇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女,并对其尽到了相应的抚养义务,但经鉴定,黄勇与小黄不存在亲子关系,由此给黄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小琳赔偿黄勇精神抚慰金1万元;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育小黄支付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支持,由于孩子生育费用9656.23元由黄勇父母支付,小琳应向黄勇支付的医疗费4828.12元。

 

法律解析:

    根据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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