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海口市石山镇荣堂、玉库村村民征地补偿款1297.46万元遭集体侵吞一案,经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近日,海口中院一审认定王修光犯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钟师文、钟保富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王一德、王立燕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郑裕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钟月娃有期徒刑五年。日前,海南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间,海口市石山镇荣堂村民小组往届组长钟师文及原村民小组组长钟保富,原玉库村民小组组长王一德及原副组长王立燕、郑裕,在社会人员王修光组织、策划下,一起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荣堂村村民征地补偿款941.66万元、玉库村村民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
记者了解到,伴随着一个疯狂的侵吞征地补偿款阴谋被揭穿,一个以数名村干部及家属为首的海南省海口村官集体贪腐大案也最终浮出了水面。
伙同村官骗村民签字
1993年12月,原琼山县(现海口市琼山区)国土局与海口波盾旅游开发公司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琼山县国土局征用石山镇荣堂村土地280亩、玉库村土地109亩后,出让给波盾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后来该项目被搁置,直到2006年12月,海口市政府拟依法将该地块收归国有。
2009年5月,社会人员王修光得知海口市国土局拟将涉案土地共381.66亩(扣除公路征用的数亩)将收归国有的消息后,便心生歪念,欲趁机侵吞荣堂村280亩征地补偿款。
“于是,我便找到曾任荣堂村民小组组长的钟师文及时任该村村民小组组长的钟保富,提出以荣堂村名义向国土局申请征地补偿款,取得补偿款后全归我占有,我再从中分给钟师文、钟保富各56万元,二人欣然同意。”王修光告诉办案检察官。
2009年6月20日,王修光要求钟保富以荣堂村民小组的名义与其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荣堂村民小组委托并无条件配合王修光办理荣堂村民小组“征地手续费”,征地补偿款到账后,王修光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荣堂村民小组,其余部分归王修光所有。
据检方指控,因以荣堂村民小组名义办理征地补偿款须经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王修光等三人决定以办理每亩1000元“征地手续费”归荣堂村民小组所有的名义,骗取村民及村民代表签名同意。
2010年6月15日,钟保富召集荣堂村民小组钟晓翼等11名村民代表在海口市南大桥附近的椰林湾酒店201包厢开会,以办理“征地手续费”归荣堂村民小组所有为由,要求村民代表签字。
此后,王修光等三人进行分工:王修光负责疏通海口市国土局相关人员的关系,钟师文负责起草与征地补偿款相关的文书材料,钟保富负责协调与荣堂村民的关系及出具荣堂村民小组相关征地手续。
为通关节承诺好处费
“2009年6月,我找到时任海口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规划运营部部长的王铮(已判刑),提出让王铮帮其申请办理该280.04亩土地征地补偿款手续,并允诺事成后将征地补偿款的10%作为好处费送给王铮,王铮当即表示同意。”王修光供述。
据法院查明,王修光通过王铮结识了时任海口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业务的经办人符富刚(已判刑),王修光、钟师文请符富刚帮忙办理申请荣堂村民小组280.04亩征地补偿款的手续。符富刚予以应允,并提出荣堂村民小组的280.04亩土地与玉库村民小组的101.62亩土地地界相连不易分割,只能一并申请。
随后,王修光、钟师文找到时任玉库村民小组组长的王一德及时任副组长的王立燕、郑裕,商量由王修光负责办理玉库村民小组101.62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并约定征地补偿款拨付下来后全部交由王修光占有,王修光再从中分给王一德、王立燕、郑裕三人共50万元,王一德、王立燕和郑裕表示同意。
达成共识后,王修光组织上述381.66亩征地补偿款申请材料,安排钟师文负责起草与玉库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相关的文书材料,王一德、王立燕、郑裕负责协调出具玉库村民小组手续及办理征地补偿款的财务手续。
“王修光还让我和王立燕、郑裕将自己的亲属虚报为玉库村民小组101.62亩土地的所有者,以玉库村民小组的名义出具了证明材料加以证明,并出具《关于补办征地手续有关问题的请求》报告,以规避石山镇政府、北铺村委会的监管、蒙蔽荣堂村民小组和玉库村民小组的村民。”王一德供述称。
法院查明,为提高补偿标准及加快办理程序,王修光还向符富刚允诺,事成后会给好处费。符富刚和王铮一起制定补偿方案,将补偿标准从每亩25000元提高到38000元。该方案经海口市国土局及海口市政府审批后,2010年1月4日,海口市国土局分别与荣堂村、玉库村签了《处理原琼山征地遗留问题协议书》,正式确定征地补偿方案。
集体私分千万补偿款
王修光供述称,为了掩盖海口市国土局向荣堂村民小组、玉库村民小组拨付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我们还分别于2009年12月25日、2010年1月18日私下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开设荣堂村民小组、玉库村民小组账户,并将该账户提交海口市国土局。
2010年1月28日,海口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通过银行打到该账户,分别向荣堂村涉案账户拨了970.8万元征地补偿款,向玉库村账户拨了355.8万元。
法院查明,收到补偿款后,王修光、钟保富、钟师文除将29万元付给该村小组外,将941.66万元补偿款占为己有。其中,王修光占有817万元,钟师文占有59万元,钟保富占有65万多元。
2010年1月31日,王修光召集钟月娃及儿子王某、钟保富、钟师文、村民王文富一同到信用社,王修光指使钟师文、钟保富以分配土地款名义从村账户中取出60万元交给钟月娃,钟随后交给王修光。王修光将其中20万元作为征地补偿款交给王文富,并分给钟保富、钟师文各1万元,后王修光、钟月娃及其子王平一起到海南同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23.9万元买了一辆本田思铂睿牌轿车,余款被王修光、钟月娃占有。
在私分补偿款中,钟月娃和王修光儿子王平的账户被分别转入290万元及200万元。
法院查明,征地补偿款拨到玉库村账户后,王修光、王一德、王立燕和郑裕将355.8万元非法占有。其中王一德将30万元占有,王立燕占有27.8万元,郑裕占有20万元,王修光将余款占有。
2010年2月4日,王修光将104万元赃款给了符富刚,符富刚当场收受。2010年2月,王修光在海口将好处费共140万元现金送给王铮。
四处洗钱终难逃法网
法院认为,钟保富、王一德、王立燕、郑裕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与王修光、钟师文相互勾结,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荣堂村民征地补偿款941.66万元、玉库村民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其中,王修光、钟师文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数额为1297.46万元,钟保富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数额为941.66万元,王一德、王立燕、郑裕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的数额为355.8万元;钟师文、钟保富、王一德、王立燕、郑裕分别分得其中的59万多元、65.41万元、30万元、27.8万元、20万元,剩余绝大部分款项被王修光取得。
据查,补偿款到账后,王修光等人利用赃款购买房产、汽车,为亲戚购买保险,王修光妻子还协助四处窝藏、转移赃款,将赃款“存入”他人账户企图躲避调查。
“我和王修光在被征用土地范围内均没有土地,我也知道涉案款项为荣堂村的征用土地款,但我还是以钟月娃、王平的名义开户转存、保管荣堂村的征地补偿款,在相关部门追查时我还故意将40万元土地补偿款交给王平,让其转交给其朋友掩藏。”据钟月娃供述。
近日,海口中院一审宣判,王修光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实施的作用,钟师文是王修光贪污计划的积极实施者,二人均为主犯,钟保富作为贪污荣堂村土地补偿款的积极实施者,也是主犯之一。故判处王修光犯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钟师文、钟保富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王一德、王立燕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郑裕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钟月娃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除王立燕外,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日前,海南高院终审裁定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案的犯罪主体。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把村民小组长排除在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在这里,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其利用对村民小组的集体事务行使管理职权的便利,而并非依法从事公务。另外,其犯罪的对象是集体财产而非公共财产。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没有排除村民小组组长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行为。相反,如果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排斥村民小组组长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仅学理上属于扩张解释,而且在实践中属于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和打击不力。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范围。按照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精神不一致,应当按照立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可视为立法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该法第10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说明这些组织本身是村民委员会的派生机构,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其成员有协助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可以视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从事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通常要交给村民小组等下属组织具体实施和完成,这些工作与自治事务、经营事务有本质区别。
此外,2013年9月1日起,《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施行。《条例》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条例》还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纳入参照执行范围,消除了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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