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一档探讨“如此反烟该不该的”节目中,作为嘉宾的心理专家柏燕谊对“中国反烟第一人”张跃的反烟行为发表评论,并言辞犀利地称其为“社会蛀虫”。为此,张跃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一同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媒体称为“中国反烟第一人”的张跃,其“反烟”主要方式为直接从吸烟人处拿下香烟、发放个人名片及宣传材料。柏燕谊是著名心理咨询师及畅销书作家,曾在多起电视节目中担任特约心理专家。去年6月29日和6月30日,江西电视台“深度观察”栏目以“如此‘反烟’该不该”为主题播出两集节目,张跃以新闻事件的新闻人物身份参与节目录制,柏燕谊是四位嘉宾之一。
围绕张跃“夺烟”是否合法进行讨论时,柏燕谊说张跃的“夺烟”行为是为了提升价值感,并发表了“凡事一加上‘第一人’,这个背后它的味道就变了”等言论。之后张跃妻子来到节目现场,称张跃反烟期间一直没有收入,一家四口靠借债度日等。节目又围绕“当反烟影响家庭,坚持还是放弃”的话题进行讨论。针对张跃所说“我认为要做事情的人必须得付出、得做出牺牲”,柏燕谊表示, “我觉得你就是披着道德外衣的一个社会蛀虫,把家里蛀空,然后打着道德的大旗回避社会责任和社会竞争”等评论言论。
张跃后起诉认为,柏燕谊在节目中发表的言论是对其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而“深度观察”栏目对这些言论未进行任何剪裁和删除就播出,也构成名誉侵权,故要求公开道歉,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柏燕谊和江西电视台均表示不存在侵犯张跃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柏燕谊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诋毁张跃的名誉或对张跃进行人身攻击,张跃虽主张其名誉权因柏燕谊的言论受到侵害,但没有提供证据。江西电视台在节目录制中对事件当事人和嘉宾的言论内容并未进行故意曲解或加以有倾向性的后期制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指出,嘉宾参与电视节目过程中应采取客观理性的言语和方式对待不同的事件和行为,在发表评论言语时注意用语的客观性。电视台的节目在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及公民的社会道德评价时,更应慎重对待。
法律解析:
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侵害名誉权作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2)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精神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
精神损害是侵害名誉权的间接后果。评定精神痛苦的程度,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实施加害行为的场景或者加害人实施的加害手段、行为内容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等。
财产损失是侵害名誉权的另一间接后果。例如,侵害他人名誉权,致使受害人被降级、解聘,或者没有评上应评上的职称而且导致的工次收入的减少。侵害法人名誉,导致该法人形象受损从而销售收入下降,引起巨大的销售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的有无及大小,应考虑被害人工作的性质、经营的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还具有多样性,即可以是多种侵害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后果,也可以是一个损害行为造成多个损害后果。
(4)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侵害名誉权责任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因为侵权责任的立法宗旨是充分有效地、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人们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名誉损害,行为人应应该负责恢复和补偿,而不论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当然,如果行为人既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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