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学生复印教材的现象一直以来在各高校非常普遍,一本500多页、售价五六十元的教材,整本复印只需25元左右。对囊中羞涩的大学生来说,确实节省了一笔不小的费用。
有记者从天津理工大学校内的一家复印店了解到,用A4纸复印一张的价格是1角钱,量大的话可以优惠到8分钱,店里还提供免费装裱的服务。由于竞争激烈,高校附近的复印店通过周到的服务和更低廉的价格来赢得生意。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大学城附近的某复印社A4纸单张价格为8分,学生们只要打一个电话,便会有人主动上门拿书,印好后再送到宿舍楼下。据店内工作人员介绍,忙的时候一天会有几十个学生来印书,多数人都印好几本。尤其是开学初,几乎是全班一起大批量复印。
天津大学大二学生小张说,现在学校不强制购买正版教材,很多同学就买复印版的,经济实惠,“能应付上课和考试就够了,完了就没用了。”还有的学生表示,现在的教材、学术书籍的价格太高了,很多大学要求学生必须修够一定学分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部分课程要求阅读书目至少为15至20本,全买新书的经济负担对于学生来说较重。
一些高校老师也认为,许多学术类书籍印数少、定价高,超出了大多数师生的承受能力。为了查找资料,很多老师都是从图书馆里借书复印。另外,很多书目都是国外的原版教材,在国内市场上根本无法买到,只能从图书馆借出来复印。
那么,这种整本复印教材的行为到底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另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而如果“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仅是出于学习科研的目的,采取持书部分复印,作为研究学习之用,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在上述案例中,复印店对书籍进行全本复印,已经明显超出了少部分的范围,并且是以盈利为目的,复印出相关教材销售盈利,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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