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阳在担任国企海宏人力董事长期间,先后4次挪用公款160万提供给自己控制的东华公司,后又指使东华公司用此笔款项向海宏人力投资成为股东,在此过程中操纵董事会,稀释国有股权,贪污123万元。此案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的以股权贪污为定罪依据的案件,并追回国有资产损失上亿元。
2011年8月,国有企业海宏人力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向最高检反贪总局举报,该公司董事长徐阳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国有股权,最高检将该案指定北京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交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具体查办。
该案的主要承办人李怀玉介绍,举报单位在一年前就已经发现了徐阳贪污国有股权的事实,并一直追缴,然而徐阳编造出各种理由,拒不将股权交回。反而直接买断了自己的工龄,断绝了与该企业的关系,这使得徐阳和其控制的国有股权完全脱离了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李怀玉说,当时他们收到了22本举报材料,每本150多页。
“光看举报材料,就用了半个多月,做了几乎一本笔记,写着材料中的疑点和需要了解的情况。案件涉及十几家公司,相互之间的投资、持有股权等关系非常乱。”李怀玉说。承办人发现,徐阳的犯罪方法是以自己控制的公司入股国有企业,通过稀释国有股权的方式进行变相贪污。而股权贪污是否能作为定罪依据,是我国司法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在此之前鲜有判决先例。2011年12月,检察院对徐阳正式立案。
2001年9月,国有控股的海宏人力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徐阳为法人代表。2003年6月,徐阳找到朋友胡某,指使他投资成立了东华公司,法人为胡某,但由徐阳实际控制。
东华公司并没有实际资产,为了购买海宏人力的股权,徐阳便想办法筹措资金,利用担任海宏人力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出借给东华公司,让东华公司返回来收购海宏人力的股权。
经过几年的运作,徐阳先后四次从海宏人力挪用了共计160万元资金出借给东华公司,东华公司已经持有了海宏人力的80万股权。
徐阳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清楚,并不存在什么问题,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东华公司收购海宏人力股权的过程中,徐阳通过稀释国有股权进而实施贪污的认定。
2006年,徐阳将海宏人力账户内可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部转化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使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而各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经过此次增加注册资本,东华公司所掌握的股权已经达到了400万。
据了解,徐阳分两次贪污了国有股权,第一次是东华公司在2003年6月出资70万元投资海宏人力,为其增资至170万元时,获取了41%股权。而事实上,如果做资产评估的话,海宏人力当时的实际价值已经是400余万元,加上增资的70万元的话应该是470余万元,70万元的投资实际上应当占有的持股比例约为15%。也就是说,东华公司额外占有了海宏人力26%的股权,这部分实际是侵占的国有股权。第二次是在当年10月,东华公司收购国凌商务持有的海宏人力10万元股权时,交易过程依然没有经过资产评估,使得当时已经明显升值的股权,再一次按照股本的价格交易了。经过计算,在这两次犯罪事实里,徐阳一共贪污了国有股权123万元。
李怀玉介绍,海宏人力的所有国有股权全部被徐阳以种种方式“处理”,他硬是把一家几乎完全国有控股的企业变成了国有资产一分不占的企业。
目前,检方已追回了原本国有78%的股权。根据司法会计鉴定,这部分股权在2010年底的价值已经达到了7000多万元,这还不包括鉴定没有体现的固定资产升值,如果把它算进去,再加上这两年市值的变化,其价值超过1个亿。
今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徐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文中涉案人物与公司均为化名)
法律解析: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职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受贿或商业受贿不是贪污)。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贪污罪,显然只能贪污公款,而不能贪污“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贪污)。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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