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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包养小三 夫妻共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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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案件,丈夫带人冒签妻子姓名从而得到银行巨额借款,妻子由此作出抗辩,以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共同归还欠款。

龚某和杜某系夫妻,本来日子过的和和美美,却不料龚某有了外遇。自此,龚某的开销剧增,家里也经常有争吵。2011年11月,龚某携新欢到银行申请巨额贷款,为了使贷款顺利得到批准,他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证,让新欢在配偶处签了妻子的名字。事后,龚某无力偿还全部欠款,故而被诉至法院。

审理中,妻子方知此事,经过鉴定,证实贷款手续中的配偶签名确实非妻子杜某所签。妻子因此抗辩,拒绝共同偿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个人债务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并由其个人负责归还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债务视为夫妻共有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债务则主要包括一是由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二是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已证明龚某在银行处所签的杜某名字并非杜某所签,也即可证明杜某对该借款毫不知情,且该债务又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该债务应视为龚某的个人债务。另外,从法律和道德规定的层面而言,龚某包养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共同扶养、互敬互爱的道德约束准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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