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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困惑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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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的1111日网络购物大潮中,太原市居民佟卫东没有像往年一样在网店扫货,他告诉记者,这源于一次艰难的网购维权经历。

    佟卫东说,今年春天,他在一家信誉度很高的网店买了一部手机,拿到手却发现是假货。而这之后的退换过程耗时3个月,辗转居住地、卖家所在地、手机公司所在地、网店所在地4个城市,涉及卖家、质监、工商等8个单位。“最后还是私了了。卖家还说手机和赠品有磨损,扣了我200块钱。”佟卫东说,一开始还跟他们较劲,到后来实在没精力了,只好自认倒霉。

    佟卫东的遭遇仅仅是消费者网购维权的缩影,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而在2013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就达到了16408件,同比增长99.7%。其中,合同类投诉、售后服务类投、质量类投诉三类占大部分。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中国的传统消费业态。中国“双11”已经超越美国倾心打造十余年的“网购星期一”。去年当日全美网络零售额约合人民币79亿元,创下了当时全球电商单日销售纪录,然而这个纪录后来被中国刷新了一倍有余:去年“双11”网购促销当日,天猫和淘宝支付宝销售总额达到191亿元。今年淘宝和天猫的“双11”交易额达350亿元。

    目前,消费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消费者只能通过照片、询问等有限的办法判断商品质量,无法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就会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

    业内人士分析称,工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的职能部门,但是在电商面前有点无能为力。因为网购多是异地购买,消费者投诉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只能提供帮助,却没办法对外地的不法商家进行处罚。

   

   

法律解析:

    对于网购,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如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外,“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该法同时规定,对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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