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8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与潘石屹等十多位网络名人举行座谈交流,达成了坚守“七条底线”的共识,“七条底线”包括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
新浪微博以“七条底线”为准则对违规信息进行处置,截至目前,已经处理了103673个账号,处理方式包括不同期限的禁言,直至永久封禁账号。新浪微博将进一步完善在线举报机制,打击网络违规行为。
这103673个账号中,超过七成违规行为是进行人身攻击,涉及骚扰他人的账号有14357个,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有1030个,涉及冒充、抄袭内容、泄露隐私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账号有9246个,因发布低俗淫秽色情信息被关闭的账号则有3773个。
微博方面重点打击虚假信息,新浪微博曾被称为“谣言集散地”,一年前日均接到举报不实信息超过4000条,今年7月已经降到500条。
人身攻击和泄露隐私被举报最多
新浪微博的《社区公约》规定,用户间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在线举报完成。目前,新浪微博接到的个人用户投诉举报中,最常见的类型有网络人身攻击、泄露隐私等侵权行为。
在对机构用户的投诉中,冒用机构名义的投诉量最大,今年中央电视台法律频道向新浪反映有用户冒用其名称和标志,使普通网友产生混淆。新浪微博经过核实后,注销了被举报用户,保护了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权益。
新浪微博方面还公布了一批封禁的账号名单,其中多数账户名字中就包含淫秽内容。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详细规定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除了标注相关微博外,还会根据该微博的转发次数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微博转发100次以上,账号将被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并扣减信用积分5分;微博转发1000次以上,账号将被禁言15天,禁被关注15天,并扣减信用积分10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最重将被处以冻结账号的处罚。对于人身攻击等用户纠纷类的举报,除了删除侵权违规内容、扣减信用积分外,情节严重的也会对相关违规账号处以禁言、禁被关注直至冻结账号等处罚。
案例
泄露吴法天隐私的账号被禁言一周
微博用户“张卫丽 3326388624”,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微博名为吴法天)身份证、儿子吴一昊户口簿在网上发布,吴法天举报并致电新浪微博方面,要求线下紧急处理。新浪微博核实,吴法天与张卫丽一直有纠纷(财产、感情等),此次张卫丽所发布内容要求吴法天出来对质,故将其身份证、儿子吴一昊户口簿公布。新浪微博方面在1个小时内将其内容删除,并依据社区公约管理规定,对“张卫丽3326388624”账号进行了扣除信用积分3分,被举报内容删除,账号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
冒用灾害照片账户被禁言
在今年辽宁抚顺、广东汕头水灾中,一批账号以2008年汶川地震和菲律宾台风灾害的新闻图片冒充灾害现场,同时还流传着谎报灾害死亡人数等不实信息,微博方面接到举报后迅速打击,对发布用户处以禁言等处罚措施,制止了谣言的进一步蔓延。
法律解析: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侵犯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以及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修改他人信息等行为。
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对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仍未明确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此,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调查取证,采取何种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等尚需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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