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重庆一家追债、调查婚外情等业务的商务咨询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大量个人信息,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判处刑罚。
经查明,2009年,彭某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专门接受客户委托,有偿为客户追债、调查婚外情等。为查明部分被调查人的具体地址、资产状况、社会活动等情况,被告人彭某通过QQ号码在网上向“摩尔-全能”“逍遥”“一牛”等商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基本户口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信息、信用信息、车辆信息、通讯话单、位置等信息共计200余份、12000余条,以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客户委托事宜,从而获得酬劳。截至案发,彭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十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份、12000余条,并利用该信息获利十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审理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且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适用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彭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律解析:
在本案中,彭某的行为无疑已构成犯罪,那么,对于其客户而言,他们所取得的证据又能否作为合法的证据在法庭中使用呢?如在因出现第三者而发生的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往往向搜集一些关于出轨一方的证据,但常常难以获得,此时,如果找到了像彭某一般的所谓的“私家侦探”去搜集证据,那么上述证据能否使用呢?比如,所拍摄的第三者与配偶的亲密照片?
我们认为,照片属于民事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如果视听资料来源是合法的,那么它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它来源本身就不合法,那么就会不被采信。所谓来源合法,在偷拍证据时,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不是使用的是普通的照相设备,如照相机、DV等予以拍摄。如果拍摄时使用了专业的间谍设备如针孔摄像头、X光照相机等,则被认为是不合法的。甚至这种行为会被认为涉嫌构成了犯罪;二是照相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如果在卧室里偷拍,则是违法的;三是该照片是否经过剪辑修改,如果是剪辑修改过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很多离婚案中,女性都会把丈夫暧昧的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但是此类证据一般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在网上调侃、暧昧聊天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会发生暧昧关系,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朋友挽手、搭肩等“亲密”合影也属于正常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也即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官对公民个人所取得的证据的可采信的较大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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