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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亲生儿女无德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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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6日,福州,一对年轻的夫妇阿斌(化名)和阿香(化名)准备4万元转手刚出生的男婴,这是他们的第三个孩子,转手的原因是“实在养不起”。福州便衣警察在贩卖儿童交易地点控制了现场,阻止了交易。图为阿香抱着孩子坐在当地警局接受询问。

     4万元转手刚出生的男婴,有人要吗?父亲阿斌(化名)这次是铁了心。为送别儿子,母亲阿香(化名)给孩子备好了行囊,婴儿爽身粉、睡袋、换洗衣物一应俱全。阿斌、阿香今年都是28岁,这是他们的第三个孩子,转手的原因是“实在养不起”。

    16日中午12时15分许,在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门前,当阿斌夫妇将男婴转给“买家”的时候,被守候已久的便衣刑警抓获。一场亲生父母卖儿悲剧就此打住。

    “这是我们自己的孩子,这也犯法吗?”阿斌反问刑警。

 标价4万元 福州有人网上卖儿子

    “有一个男孩,刚出生一个多月,想送养,希望找个好人家,只要给4万费用就行。”一周前,在一个送养儿童的群中,有位网友发布了这条消息。

    在这个群中,关于孩子送养、认领的消息每天都有很多,但这位网友的“明码标价”让其他网友觉得有些不对劲。于是,有热心人将这一消息告知了打拐志愿者仔仔(网名)。

    在国内打拐界,仔仔算得上一位草根名人,他现在的身份是全职打拐志愿者,长期协助公安部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也太直接了,一开口就提到钱,很有可能是人贩子在找买家。”仔仔的第一感觉告诉自己,要去解救这名无辜的婴儿。

    于是,仔仔利用自己隐藏在该群中的另一个身份,通过群聊天记录找到了“抱养”男婴的消息发布者,与其取得了联系。

    几次接触后,这位网友觉得仔仔有“诚意”,便告知仔仔自己叫阿斌,“我老家在四川,我老婆是福州本地的”,我们现住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抱走拿钱,说难听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人。”

    最终,两人在价格上达成一致,4万元“成交”,双方约定11月16日上午,在福州市鼓楼区西营里市场附近见面。

    确定“交易”具体时间和地点后,仔仔立即向记者发出求助信息,并委托记者向福州警方寻求帮助。15日下午,记者将这一情况反馈至福州市公安局。

打拐志愿者 从广东赶到福州参加解救

    为了能配合福州警方进行现场抓捕,仔仔乘坐航班由广东星夜赶来,于16日凌晨抵达福州。当天上午10时许,记者见到了打拐志愿者仔仔。

    随后,在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八大队办公室,仔仔向负责此次行动的张警官详细介绍了事情经过。

    “我联系对方好几天,一直要求提供男婴照片,但对方都以手机有问题为由拒绝了。”仔仔说,对方只是对钱感兴趣,甚至连他的身份都不太在意。

    随后,根据仔仔提供的信息,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确认,阿斌所用的联系电话及电脑IP等归属地均为福州地区。警方初步判断,卖家有可能并非经验老到的人贩子。

    在阿香随身携带的行囊中,有给男婴准备的沐浴爽身粉、睡袋和一些换洗衣物。

    “这都是他平时用的。”尽管对孩子有些不舍,但对于阿斌的这个决定,阿香还是挣扎着接受了。

——新闻来源:新华法治

 

法律解析: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在本案中,阿斌和阿香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首先,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 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但如何认定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以及营利为目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解决。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阿斌和阿香具有明显的以出卖孩子牟利为目的的意图,且已经予以实施,所贩卖的孩子又刚刚满月,其行为性质是很恶劣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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