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精选案例-正文

“网络遗嘱”是否有效

点击:1829

基本案情:

  赵先生是一位从美国归来的老华侨。回国不久,在一次例行体检中,他被查出罹患癌症。老伴早已去世,赵先生想到已成年的两子一女继承遗产的问题,于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他的老朋友汤先生写了一份“遗嘱”,请求汤先生在他去世之后,替他分割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

  在赵先生去世后,汤先生拿出了这份“遗嘱”,并且列出一份遗产分割的协议。协议中,赵先生的房子被分给了家境并不宽裕的女儿赵小敏(化名)。但是,这样的分割方式并没有被赵先生的两个儿子所认同。他们认为,父亲生前发送给汤先生的“电邮遗嘱”不能算数;遗产究竟要如何分割,也不能由汤先生说了算。

  近日,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以遗嘱无效、赵小敏不能继承房屋为由,将自己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遗嘱无效,并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赵小敏提交了通过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取得的电子邮件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与姐姐赵小敏达成了和解,尊重父亲的临终遗愿,由汤先生帮他们分割了财产。

  那么,类似于赵先生发给汤先生这样的“新型网络遗嘱”,在当今生活当中已经颇为普遍。然而,像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微信等这些网络交流通讯工具,究竟能不能作为遗嘱的载体呢?

  

 

法律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些要件包括: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其次,《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这五种遗嘱具有稳定且不容易被篡改的属性,能够客观且真实地反映立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成为遗嘱的有效形式。上述五种法定的遗嘱方式,要么有被继承人本人的亲笔签名,要么有本人的真实录音或者有见证人在场作证,被篡改、编辑、模仿的难度比“网络遗嘱”更大,即使有争议,也更加容易鉴定真伪。而由于网络本身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其被篡改、编辑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大,因此,在网络上订立的遗嘱的真实性很难予以证明,也就无法确定该网络遗嘱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由于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嘱订立的法定要件,网络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 办公用品招标印典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