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精选案例-正文

未经弟妹同意为老母迁坟,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点击:1998

基本案情:

   魏新民、魏新华、魏新海、魏新国以及魏晓红、魏晓丽、魏晓鸽七人是亲兄妹。他们的父亲在2002年去世后葬在老大魏新民的耕地内。2013年4月他们的老母亲也因病去世,兄弟姊妹们经过协商,将他们的母亲安葬在老四魏新海的耕地内。但是三个月后老大魏新民向其他弟妹提出要将母亲改葬他处,弟妹六人表示要商量后再决定。

  可是等到7月1日魏新海下地干活时发现母亲的坟被人刨了,生气的他赶紧报警并通知其他兄妹。这时魏新民才说是自己扒出了母亲的坟,并且已经将老母亲安葬在自己家的耕地内。

  说起迁坟的原因,魏新民说,自从母亲安葬在弟弟的耕地里,自己晚上常常会做梦,梦见自己的母亲给自己“托梦”。老母亲在梦里告诉魏新海自己很孤独,想念他们的父亲。魏新民找村里的人给母亲的坟看看了“风水”,村里人也建议他给老母亲迁坟。自己找弟妹们商量怕他们不同意,而且他也等不及弟妹们“商量来商量去”。所以给弟弟说过想迁坟后,6月30日晚上他连夜把老母亲的坟扒出来,迁到自己的耕地里和他们父亲的合葬在了一起。

  知道真相的弟妹们顿时炸开了锅,他们觉得迁坟这么大的事情,作为家中老大的魏新民竟然也不和他们商量一声。弟妹们十分生气,和魏新民争论了起来,气头上的兄弟们扭打在一起。生气的兄妹6人觉得哥哥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所以弟妹6人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魏新民在未与其他弟妹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将亡母扒出重新埋葬,将直接导致其他弟妹祭祀不便等实际问题,也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睦。其行为对同样作为亲属的六名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考虑到魏新民将亡母扒出目的是将亡母与去世多年的父亲合葬,也符合人之常情。因此,可以酌情减轻其部分赔偿责任。结合魏新民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魏新民支付6个弟妹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律解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包括: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其他的法定因素。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 办公用品招标印典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