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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9年未休假,起诉单位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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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发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称,中国人公共假期每年有115天,但巩义市杨先生在一个公司工作了9年,从未享受过节假日和休息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23.4万余元;昨天,法院审理后,判用人单位赔偿杨先生5.8万余元。

  今年30岁的杨先生,2003年2月与河南一家铝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约定杨先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期间月薪为300元。签订合同后,杨先生即按照合同约定到铝业公司从事高温熔炼工作。

  至2007年7月,铝业公司改制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才开始为杨先生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参保手续。杨先生说:“这之前的4年,我一直没有任何社会统筹保险。”

  公司改制了,但杨先生工作方式没变,他依然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每天8小时三班倒、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

  2012年2月,杨先生已在这家铝业公司工作了9年,距合同期满还有1年。这时,他开始向铝业公司的人事部门询问补偿金的事,但没想到被断然拒绝。多次协商无果,杨先生在没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其工作9年的工作单位。

  2012年5月,杨先生向巩义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请求被驳回;于是杨先生起诉至巩义市法院。法院经查明,杨先生在离职前9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5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杨先生与铝业公司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超期1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铝业公司没支付杨先生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依法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杨先生工作前4年,没有为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法院支持双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103年12月4日,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关于对杨先生的5.8万多元经济赔偿,主要围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和高温津贴、实习期(试用期)工资三部分。

  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额按9.5个月工资计算,为2.4万余元。

  同时判决铝业公司支付杨先生2年内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万余元。另外,法院判决支付5个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及半年的实习期工资3780元。关于社会统筹保险损失,法院认为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杨先生未能提供工作9年加班的有效证据。而按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铝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判被告支付两年补偿。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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