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由这次强拆引发的一场被称为“有史以来最贵民告官案”的诉讼官司,在上海市长宁法院开庭,原告是“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主人刘光嘉,他向发动强拆的闵行区政府索赔2.89亿元。
刘光嘉的儿子刘文浩,坐在原告席上梗着脖子,一口气列举了十来个强拆当日灭失的贵重物品。
庭审过程中,气愤的刘文浩,还一度冲着被告席上闵行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大喊“还我家东西。本案不调解。”
引发这场官司的是2012年4月27日的一场强拆。
据刘家律师介绍,当天早上6点40分,10多个自称参观者的壮硕男子来到院内,直接将刘光嘉蒙头架上一辆面包车,刘妻、保姆及几名花匠,都被带走。
当天下午,逃脱的保姆打电话通知了刘文浩,可等刘文浩赶回家,发现自家潘家34号已成废墟。同时消失的,还有父亲建立的“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在这座数千平米的“博物馆”里,原本陈列着父亲40年来从全国各地淘回来的上万件藏品,那天尽数丢失。
刘光嘉夫妇被送进一座毛坯房,被困了30来个小时,之后有陌生人给刘文浩打来电话,他才将父母接回。据刘家事后了解,这场强拆的组织者是闵行区政府,刘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2年10月25日,闵行区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刘光嘉夫妇将政府告上法庭。
刘家共提出20项诉讼请求,除了请求确认暴力强拆行为违法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藏品、财物损失2.1亿元,判令被告支付博物馆重建费等0.78亿元。
昨日下午,原告律师向法庭陈述刘光嘉夫妇被暴力控制及博物馆被强拆、藏品灭失的证据。其中一组视频证据显示,疑似指挥拆迁人员在现场瓜分藏品。
被告方称闵行区房管局录有拆迁现场视频,“不存在暴力拆迁。”其律师还表示,强拆有法律依据,未违反法定程序。
昨日庭审上,双方第一个争辩的焦点就是“博物馆”是否在强拆范围内。
潘家34号和沪闵路1448号
刘文浩说,安乐村潘家34号是他家的宅基地,由政府划拨。1990年左右刘光嘉租下旁边的鱼塘,搭建起了这座博物馆,随后又将宅基地和养殖地围上围墙,成了一个大院子。他家原本的宅基地门牌号是潘家34号,博物馆小有名气后,刘光嘉找了派出所,博物馆有了个对应的门牌号,沪闵路1448号。
2006年,啸宇房地产公司拿到了动迁许可手续,博物馆和刘光嘉的宅基地被列入拆迁范围,这里将要建成一个小区。该公司屡次找到刘家,想要说服其搬迁。但因搬迁博物馆需大笔搬迁费和安置费,协商未果。
2009年,刘光嘉收到闵行区房管局的(2009)287号裁决书,称刘应在接到裁定书15日内搬离。之后闵行法院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2年,法院又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公告,明确提到刘光嘉应搬离潘家34号。
“潘家34号是我家的宅基地,原以为强拆的只是宅基地上部分,因搭建博物馆那部分压根儿就不是宅基地。”刘文浩说,这是闵行区政府借着司法强拆的幌子超范围强拆。
“既然你自家的宅基地和博物馆在一个大院子里圈着,这块整体就是潘家34号,没超范围强拆。”昨日,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表示,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缘于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文书依据。原告所称“博物馆”属于强制搬迁范围,被告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政府代理律师称,被搬迁物品的保管和移交责任主体是拆迁人,即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曾多次通知原告核实并领取,但原告置之不理。无违法则无赔偿、无保管则无返还,被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刘文浩称曾去核实,“一些贵重物品都不见了。”
法律解析: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为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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