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丹是家中独女,大学毕业至今10年,她离开老家独自在北京生活,并成为一名工程师。她称,成长期间,父母一直干涉她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前往学校大骂她的男友,逼迫两人分手。
陈丹告诉记者,参加工作后,父母继续干涉她的婚恋自由及业余爱好,甚至到其住所和工作场所监视。陈丹四处躲避,背着父母和男友同居,过年也不回家。
2012年6月5日下午6点左右,陈丹的父母找到了陈丹的住所,并拆除门锁进入房内。陈丹说,当时她报了警,但警察没到时,4名男子跟在其父母身后冲入家里,并强行将陈丹抬走,男友迫不得已陪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
陈丹说,医院内,她被要求脱光衣服,前后转身查体。虽然她反复强调自己是被强制送进医院的,但却被告知要等待鉴定流程。最后,经过主治医师、专家团等鉴定,陈丹得以于6月8日办理出院。
此后,陈丹向昌平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认为回龙观医院侵犯其自主权、人身自由及身体权,索赔20万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9月28日,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陈丹的律师徐灿指出,回龙观医院违背陈丹的意志,将其强制收治近72小时,给陈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且因陈丹被作为精神病人送治收治,在社会上的知情人群包括其男友和朋友中形成对其人格的怀疑,造成了陈丹人格的社会评价的贬低,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中的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格、人身自由权,给陈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带有对人体侵袭性的特殊性,如不考虑其特殊性,医务人员的每项活动都可能是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害。医务人员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时,不应认为是对患者的非法侵害。注意义务是指,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法院指出,回龙观医院并未诊断陈丹为精神障碍患者,但鉴于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且随同陈丹就诊的同居男友未对住院表示过异议,医院因此应其父母强烈要求接收曾有既往史的陈丹入院观察诊断并无过错。作为承担社会重大责任的医院而言,对于由公安部门、病患家属、基层组织等单位与个人送至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医院不应当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或做出诊断。
综上,法院认为,回龙观医院不存在过错,并驳回了陈丹索赔的起诉。一审宣判后,陈丹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焦点1 是否应收治
>>律师
强制收治没依据
陈丹的律师徐灿指出,回龙观医院所援引的法规是诊断医师出于善良目的的住院建议权,并不是赋予医院的强制收治权。根据法规规定“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
徐灿认为,这其中规定了两条严格的判断标准,即“不能完整辩论”和“不能控制自身行为”。而陈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始终人格正常,她的男友和朋友的证言都可以证明。同时,陈丹对自己的行为有强烈的自制自控能力,对自己父母乃至被告的侵权有清醒的认知并明确作出自己不同意的意志表示。这一切就证明陈丹不符合这两条标准。
>>医院
收治符合规定
回龙观医院在答辩状中表示,依据病历记载,陈丹的父母、男友全程陪伴诊断,并向医师陈述了其精神病史,而且陈丹母亲还向医院提供了陈丹的病史。“当时是陈丹的父母在医院门诊处强烈要求让陈丹住院治疗的”。院方表示,他们是根据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意见”的规定,而对陈丹予以医学保护性住院的。
焦点2 是否有精神障碍
>>医院
存在复发性抑郁障碍
回龙观医院在答辩状中称,陈丹入院后,经过专家会诊,确诊其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缓解期,可以在门诊进行治疗,不必住院”,因此建议陈丹的母亲接其出院,并建议陈丹服用抗抑郁药物巩固治疗,同时进行系统心理治疗。
医院指出,出于抑郁状态的患者本人承受着精神甚至躯体极大的痛苦,影响生活和治疗,同时抑郁症患者自杀风险很高。“陈丹是一名抑郁症患者,虽然正处于缓解期,但其抑郁症并未痊愈”。
>>陈丹
不认可医院诊断
对于最后一次的“复发性抑郁障碍”的诊断,陈丹不认可,并指出父母对医院的陈述也有不实之处。陈丹说,前四次诊断均不符合“重症精神病”的收治条件,也就是说,医院在最后的会诊之前都是没有明确的诊断就予以强制收治的情况,是明显的违法侵权。
陈丹表示,她入院后一共接受了5次诊断,医院在多份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上进行涂改,划掉原来的“临床诊断”记录的:“兴奋状态”,改为“精神障碍,未特指”。
陈丹称,“医院最后让我出院,实际上恰恰是否定了当时强行让我住院的行为”。
法律解析: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在新刑诉法具体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强制医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看护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根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建议,决定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根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实施的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传统实践操作中,这三种旧方式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且后两种方式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不仅仅涉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故该制度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遵循法治社会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由司法机关来居中决策。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的实施程序如下:
【警方】 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方(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警方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方】对于警方移送的或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审理时,应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帮助……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当事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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