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07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广东邦家租赁公司烟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余元,500余人受骗。目前,该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等6人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11年秋天,烟台62岁的老李和老伴参加了小区广场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与广场健康咨询点的工作人员渐渐熟络起来,并参加了广东邦家租赁公司举行的健康讲座。一次讲座后,邦家公司营销人员向他推销了公司的投资计划:总公司即将上市,急需融资,只要加盟公司的“健康超市”“租赁顾问”等项目,每年返利在20%以上,投资数目越多,回报率越高。
看到身边的朋友纷纷拿出多年存款做了投资,老李也心热起来,他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拿出半生积攒的20万元做了投资,每月都能收到公司返还的3000余元。老李本以为可以靠公司返利安度余生,没想到2012年5月,公司停发了返利,连本金也打了水漂。
据办案民警介绍,邦家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在广场、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健康咨询点,通过为中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赠送小礼物等引诱人上钩。通过组织健康讲座,安排中老年办理公司会员卡,再组织会员到外地参观考察,推销昂贵的健康产品,以摸清会员的家底,再一对一跟踪洗脑。以加盟“健康超市”“租赁顾问”“区域合作”“养老山庄形象宣传顾问”和“邦家消费卡”等各种名义,诱骗会员投资消费,许诺给予每年18%—30%不等的返利,且投资数量越多、时间越长,给予的回报就越高。
法律解析: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以下行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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