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市民刘洪亮是一名厨师,在海口一家企业工作期间,因超标生育被单位开除。刘洪亮认为单位做法不妥,随后将单位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后判决刘洪亮败诉。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洪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12月,刘洪亮进入海南省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在刘洪亮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据了解,公司自2005年1月起为刘洪亮缴纳各项社保费。
2011年9月,因刘洪亮夫妇计划外怀孕第二胎,被居住地的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调查后得出结论,根据《关于刘洪亮夫妇计划外怀孕的情况报告》,证实刘洪亮夫妇于2003年生育第一胎(男孩),2011年5月计划外怀孕第二胎,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海南某公司对刘洪亮进行开除处理。
同年9月,海口美兰区海甸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复:“根据刘洪亮的情况,没有出具第二胎生育服务证,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并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9月,海南某公司以刘洪亮“超标生育第二胎,已不再适合本岗位工作”为由,发出了《解除聘用通知书》,解除与刘洪亮的劳动合同关系。
刘洪亮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利。于是,他诉请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确认双方2004年10月至2011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
2012年12月,海口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刘洪亮与公司自2004年12月至2011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刘洪亮夫妇违法政策,计划外怀孕生育第二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条例。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刘洪亮的劳动关系,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合法合理。判决后,刘洪亮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海口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洪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而进行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子女的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男女双方3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予以辞退。因此,本案中刘洪亮违反《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胎被公司开除,既合法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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