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老母遗体告别引起的人格权纠纷案,浙江嘉兴几兄妹对峙法庭,“兵戎相见”。日前,该案在嘉兴秀洲法院王店法庭公开宣判,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原告是俞老太的三女儿和两个儿子,被告则是俞老太的二女儿及其子。三名原告于8月26日向秀洲法院王店法庭起诉,认为俞老太在被告家去世后,被告未通知其他子女,在他们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将遗体火化,侵犯了他们对俞老太遗体的告别瞻仰权、遗体告别权、吊唁权、知情权等,也违反了我国的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使得三个子女精神受到了巨大的痛苦。他们三人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秀洲法院王店法庭于10月14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被告提前告知俞老太去世时间并无争议,但围绕被告到底有没有通知三原告俞老太具体火化的时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整个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法院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11月26日上午9点,该案在王店法庭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已于俞老太去世当日将此事告知三原告,三原告在俞老太去世次日早晨即赶至俞老太所在村委会即可证实当时三原告已得知俞老太去世。
双方对被告是否提前告知俞老太具体火化时间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三原告作为子女,在得知母亲去世后,理应主动了解母亲火化时间,及时吊唁,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刻意隐瞒母亲火化时间,亦未阻止三原告对母亲遗体的瞻仰、吊唁。三原告错过母亲遗体火化时间,被告并无明显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近年来,由于侵犯遗体而引发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但讨要“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的案件甚少 。我国《民法通则》对“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并不表示该项权利 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有法律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依照民事习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所谓“ 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但按照我国民间的善良风俗习惯,人去世之后,死者亲属对死者有瞻仰、告别、吊唁等权利,以寄托对死去亲人的哀思。而参加火化及悼念等活动,更是其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如一方在其他亲属未到现场的情况下,草率将死者遗体火化,无疑剥夺了其他亲属的“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这样做既违反了中国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也会让其他亲属精神遭受巨大的痛苦,一方就应当予以赔偿。但本案中,由于被告并非刻意阻止原告进行遗体告别,故被告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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