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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项究竟是恋爱期间的借款还是共同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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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分担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重庆男子王超向女朋友玲玲出具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借条到期后,男女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这究竟是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还是算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定,王超自愿将恋爱期间的部分开销转化为借款,且该款项实际已由王超消费使用。故据此认定该借条合法有效,王超对27万元的债务应予偿还。

    据查明,2010年,46岁的玲玲离异后就与小自己8岁的王超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至9月期间,双方开销非常大,费用大部分由玲玲承担。

    201098日,玲玲的前夫周晓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王超与玲玲恋爱是在骗取玲玲的钱财,后三人到派出所进行了自行协商。协商后,王超向玲玲出具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借条表明,王超自愿将与玲玲恋爱期间的花销应由其承担部分转化为借款,并自愿于一年内还款。201188日,还款日期届满,但此时王超反悔,拒绝支付27万元,玲玲遂以王超未按约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911日,当地派出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出警情况说明》,亦证实了该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条上的款项名义上是借款,实质上是二人在恋爱期间一起共同花销的部分费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遂判决驳回了玲玲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玲玲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借条的性质系王超自愿将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应由其承担的部分费用转化为借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款项已由王超实际消费使用掉。同时,王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出具该借条时未曾受到胁迫,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恋爱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讲,恋爱同居关系与朋友、同事等普通社会关系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当恋爱同居中的双方因财产或其他权益发生争议时,也只能根据民法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判断。
    那么,应如何看待一方的大额支出由于法律上没有条文对恋爱同居关系进行规制,不属于法律关系,而只是普通民事关系,因此,在解决因恋爱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时,是将其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在同居期间支出的财产,可以选择的案由有借贷关系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和赠与纠纷三种。
    首先,如主张借贷关系纠纷,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原告给付的财物是借给被告使用的,也就是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然而,恋爱同居关系,恋人之间很少会出具借条,即便约定为借贷关系,也往往是口头约定,对方不认可,取得借贷关系的证据非常困难。
    其次,是赠与关系纠纷。在双方结婚不成而分手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如赠与的财产是动产,比如现金、家具家电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所以,动产在交付给对方后,赠与人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如赠与的是房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效力,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赠与方是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但如在同居中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将结婚作为一方的义务,属于对一方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将会因违背婚姻法的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最后是不当得利纠纷。由于主张借贷和赠与在举证上比较困难因此当事人一般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根据不当得利的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等四个要件,在恋爱同居纠纷中,由于一方给与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很明确的,所以缺乏“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这一构要件。
    综上,为预防在恋爱同居中有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一方给付对方大额财物时保留购物发票、转账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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