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35岁的赵某,有个很霸气的外号“大炮”。
2012年夏天的一个中午,他约了三个好友,一起到江东一家小饭店吃饭。
“大炮”他们点了大概200多元的菜后,见老板进了包厢门,“大炮”把他叫到了桌子旁,并用筷子夹了夹,老板定神一看,原来是菜里有根头发!
“大炮”狠狠质问他:“我听朋友介绍说你这里好吃,特地带老乡过来给你捧捧场,怎么菜里有头发丝,这算怎么一回事?”
老板一看,马上道歉并表示这一桌酒菜全免。
要是一般人,估摸着听老板这么说,也都消气了坐下来继续吃。但这人可是“大炮”!
“大炮”向老板提出,“给我8000块,这事就这么算了。”
一边说他还一边威胁老板,“不然我们就砸了你的店,让你在这里开不下去。”
看“大炮”的架势,老板觉得“大炮”真的很可能砸店,心里未免担心起来。
老板找来朋友当中间人替他说说好话。
最终,“大炮”同意以5500元成交。老板向朋友借了4000元后才把“大炮”送走。
但“大炮”这样的行为还只是维权吗?大炮等人走后,老板在朋友提醒下报了警,警方立案。今年1月,赵某被江东检察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有盗窃入狱的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后江东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大炮”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赃款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大炮”之所以被定性为“敲诈勒索”,主要还是因为他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特点。威胁和要挟,指的是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大炮”不给钱就砸店,是很明显的威胁。而过度维权一般是提出的要求有些过,但不存在威胁和要挟。
法律解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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