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月8日,熊老伯匆忙地赶到了增城甘东派出所报案,称其在2月6日新塘镇大敦街边丢失了一本通讯录,里面除了有张银行卡外,通讯录上还写有银行卡的密码。
熊老伯讲,他来增城一间制衣厂打工两年多,平时除了上班外,还时常到路边捡拾废品,“省吃俭用才存了16700元。”由于熊老伯已将近六旬,记忆不好的他担心遗忘银行卡的密码,便将密码写在一本通讯录上,且将银行卡放在电话簿的夹层内,随身携带。
未曾想到,熊老伯2月6日不慎将通讯录丢失,而根据银行的相关记录显示,当天下午,熊老伯银行卡内的钱被人尽数盗光。“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很伤心。”熊老伯说,辛苦钱一下化为乌有,“当时寄希望于警察能帮我把钱找回来”。
2月18日凌晨,甘东派出所民警在新塘镇甘涌村一出租屋将盗取卡内钱款的犯罪嫌疑人李×英、王×平、廖×琴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熊伯丢失的银行卡等物品及现金16000元。当天上午10时许,派出所民警顺藤摸瓜,又在新塘镇大敦村抓获犯罪嫌疑人廖×亮。当天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斌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李×英、李×斌是亲姐妹,王×平、廖×亮分别是两人的丈夫,廖×琴则是李×斌的女儿。5名犯罪嫌疑人对于2月6日下午,冒用他人银行卡在新塘镇东华村一农村商业银行柜员机盗取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名嫌疑人被监视居住。
据犯罪嫌疑人李×英交代,2月6日下午,她与妹妹一家人在街边拾到一本电话簿,在电话簿内发现了一张银行卡,且电话簿上还有一组6位数字,他们便猜测会不会是银行卡密码。
得到不义之财的李×英称,当时一家人有些惴惴不安,不敢急于用掉这些钱,只是取出其中的700元,在外面一起吃了一顿饭,添置了一些家用小件。剩余的16000元,直到被警方抓获,还原封不动的放在家中的柜子里。
法律解析:
捡拾银行卡,盗走16700元,究竟和在路边直接捡到16700元,未归还给失主是否性质一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得他人银行卡,并盗走卡内金钱,适用于《刑法》的第196条规定,属于信用卡(包含储蓄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按照该条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捡到他人钱财,但是没有及时归还给失主,则适用于《民法通则》,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属于犯罪。本案中,李×英一家在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冒用他人名义,将银行卡内的钱财取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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