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张先生和家人到某餐厅就餐,点了一条2.4斤的水煮草鱼、一个毛血旺和三碗米饭。结账时,张先生发现,餐厅就水煮鱼这一项向他收取了101元,而101元除以2.4斤约等于42.083元/斤,与菜单上标明的水煮草鱼的价格42元/500克不符。
张先生认为,餐厅使用虚假的菜单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故起诉要求该餐厅返还多收的0.2元并赔偿0.2元;同时就欺诈消费者行为赔偿精神损失3.15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餐厅辩称,店内的收银系统在计算顾客消费金额时是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因此出现了多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为此,餐厅同意返还多收的0.2元钱并向张先生口头致歉,但不同意其他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餐厅的菜单的确标明水煮鱼草鱼的价格为42元/斤,结账时该店向张先生出具了预打账单一张,写明水煮鱼草鱼单价42元、数量2.4斤、金额101元,张先生实际支付了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餐厅的菜单上明确标明草鱼的价格为42元/斤,点菜单和预打账单均显示张先生所点该种草鱼的重量为2.4斤,而该店实际向张先生收取的该菜品的价格为101元,比按照菜单计算的价格多了0.2元,该店以自身收银系统设定问题作为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多收的0.2元应予返还。但餐厅在点菜单和预打账单上明确显示了张先生所点草鱼的重量和单价,因此不存在经营欺诈的情形,对张先生据此要求餐厅赔偿0.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张先生未举证证明餐厅在向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侮辱、诽谤等侵犯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事实,因此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外,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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