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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案”广东省卫计委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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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7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该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是将广东省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广东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称其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广州中院认为,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此案判决前,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公布了2012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总额14.56亿元,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开支及使用等情况,未有公开信息。   
 
法律解析: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当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对当前涉及“三公”经费、环境保护等九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文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新一届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门作出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要求,当前要重点推进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二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四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五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六是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七是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八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九是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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