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傍晚6时20分许,郑开大道与S223公路交叉口西两公里北半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豫N牌照白色轿车与一辆豫B牌照黑色轿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
“1991年,国家就规定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或分隔物,不得采用双黄线,而河南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郑开大道却全线采用了双黄线隔离,致使车祸发生造成我们两家5位亲人死亡,一人受伤,该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年3月,豫N牌照车上5位死亡者的亲属和一位受伤者据此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状告省交通厅公路局等单位,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年3月20日,受伤者徐博从郑州高新区法院拿回了一审判决:河南省交通厅公路局因没有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建设,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6人损失55万多元。
回顾
一起车祸6死2伤
原告:“如果路中间有隔离物……”
“因伤势太重,出事4天后我才苏醒过来,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我身上还有3块钢板没有取出来。”3月21日上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门前,22岁男孩徐博说。
2013年10月23日傍晚6时20分许,郑开大道与S223公路交叉口西两公里北半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豫N牌照白色轿车与一辆豫B牌照黑色轿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徐博是伤者之一,当时,他就坐在豫N牌照白色轿车上。
徐博的左腿上,有两道20厘米长的伤疤,右脚已严重变形,左肩上也有一道约10厘米长的伤疤。他说,他身上有4处骨折,头部当时也受了伤,至今“脑袋还经常嗡嗡响”。
徐博说,2013年10月23日,他和父亲一起坐舅舅的车和舅妈及两个小表妹一起到郑州去看生病住院的外公,结果出了车祸,他的父亲、舅舅、舅妈和两个小表妹全部身亡,他侥幸活了下来。由于伤情严重,他辗转多地治疗,住院3个多月,仅医疗费就花了15万多元。
“我以前在一家旅行社工作,月收入5000多元,但现在因为看病,又需要休养,一年多没上班。”徐博说,那场车祸,舅舅一家人全没了,他也失去了父亲。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警方认定豫N牌照司机即徐博舅舅谢某超速行驶了,负事故全部责任。豫B牌照车上一死一伤,但该车受害人及亲属未起诉公路局。
“车祸固然和我舅舅开车穿过郑开大道路中间双黄线有直接关系,但如果路中间有隔离物,我们的车能过去吗?车祸能对我们两家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吗?”徐博说。
焦点之辩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或分隔物”那么,郑开大道是不是快速路?
被告:是连接两个城市之间的道路,不是快速路法院:认定郑开大道属于城市快速路
“国家规定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或分隔物,不得采用双黄线,而河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在郑开大道全线采用双黄线隔离,这是造成我们两家悲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徐博说,据此,去年3月,他和舅舅的亲人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将郑开大道的建设单位省交通厅公路局、设计单位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西安华兴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去年7月3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大河报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
庭审中,省交通厅公路局辩称,连接两个城市之间的路应当为公路,而郑开大道是连接郑州和开封两个城市之间的道路,并不是快速路。
但高新区法院审理表明,省交通厅2010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印发郑州至开封城市通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显示,郑开大道的性质就是城市快速路,全长39.11公里。省交通厅公路局向法院提交的网站和官方媒体新闻报道也显示“郑开大道是连接郑州和开封市的快速公路”“郑开大道是连接郑州和开封两座城市之间的一条跨市域的城市道路,是当时全省设施最齐全的高等级公路”。
据此,法院认定郑开大道属于城市快速路。
是“法不溯及既往”还是早有规定?
被告:郑开大道2005年开工,而规定实施时间是2009年法院:设置“硬隔离”规定,其实早在1991年就有庭审时的另一焦点是,郑开大道建设时国家到底有没有规定,快速路中间必须用实物进行“硬隔离”?被告方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答辩称,现在使用的《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规定快速路中间必须采用混凝土分隔墩或者分隔护栏分隔,但该规定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而郑开大道2005年12月6日就开工建设,“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据此认定郑开大道当时设计有缺陷。
但高新区法院审理表明,早在1991年8月1日实施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就已明确规定,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或分割物,并且特别强调“快速路中间不得采用双黄线”,而2013年10月事发时,郑开大道中间仅有双黄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河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系郑开大道建设单位,据此,高新区法院判决,省交通厅公路局在本次车祸中承担20%的责任,支付徐博和舅舅两家的损失共计55万多元,道路设计单位等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转载自新华网法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