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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奶牛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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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村农民李某的奶牛场里有一头奶牛病了,久医不愈,不仅无法产奶,还有将病传染给其他奶牛的危险,因此,李某便将该牛拉到野外丢弃,任其自生自灭。同村农民唐某在田间耕作时发现该牛后,不忍见其活活饿死,便将气息奄奄的奶牛牵回家,精心调治。没想到两个月后,该牛竟完全康复,健壮如初。李某得知此事后便找到唐某,要求其将奶牛还给他,表示愿意向唐某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因被唐某拒绝,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奶牛。
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将奶牛据为己有属于不正当得利,因为该牛原本就是李某的财产,唐某占据该牛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将他人丢弃的病牛治愈后据为己有,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唐某的得益和李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且唐某得到该牛有合法依据。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是我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性规定。根据该条,可以将不当得利定义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某种不当利益从而造成他方遭受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因奶牛患病无法医治,为避免传染造成更大损失而主动将病牛丢弃,李某的损失源于其放弃病牛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应认定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处分。在这种前提下,唐某得到的病牛,已经属于无主奶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无主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唐某依法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此,唐某的得益和李某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且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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